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961號
原 告 李天寶
被 告 茂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87元,扣除
原告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仍須繳納裁判費61,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