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陳洧彬
被 告 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