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陳洧彬
被   告  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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