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魏淑英
訴訟代理人 詹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廣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