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魏淑英
訴訟代理人  詹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廣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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