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5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王銘益
李水忠
被 告 鄭隆成
王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