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慧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69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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