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慧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69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