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陳致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献羱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76,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