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