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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