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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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詹梁双妹
訴訟代理人 詹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芊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03年度
壢交簡字第320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壢
交簡附民字第15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雖因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惟此乃指因被告沈芊岑
過失傷害原告身體所致之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未及於原告機車修
理費用。而原告起訴請求機車修理費用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