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犯行,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十九年訴字第二00三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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