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五九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不料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更犯竊盜等罪,經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四九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