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連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連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續行│拘役│八十八│臺灣臺中│臺│八十九│八十九│臺│八十九│八十九││使使公│肆拾│年十月│地方法院│灣│年度訴│年六月│灣│年度訴│年七月││務員登│日│七日│檢察署八│臺│字第七│五日│臺│字第七│一日││載不實│││十九年度│中│0二號││中│0二號│││罪│││偵字第三│地│││地│││││││五0九號│方│││方││││││││法│││法││││││││院│││院│││├───┼──┼───┼────┼─┼───┼───┼─┼───┼───┤│動產擔│拘役│八十九│臺灣臺中│臺│八十九│八十九│臺│八十九│八十九││保交易│貳拾│年一月│地方法院│灣│年度豐│年八月│灣│年度豐│年十月││法│日│間某日│檢察署八│臺│簡字第│十一日│臺│簡字第│三十一│││││十九年度│中│三七二││中│三七二│日│││││偵字第八│地│號││地│號││││││二九一號│方│││方││││││││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