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弦晉
原名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弦晉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死亡,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件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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