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丁○○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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