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易緝字第七五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以九十年上易字第一九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黃光進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