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一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張瑛宗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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