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四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為被告甲○○涉嫌誣告罪,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自訴事:
被告蓄意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明知自訴人未有任何傷害被告之事實,虛構事實,分別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控告自訴人傷害罪,使受刑事處分之危險,在主觀方面被告明顯涉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在客觀方面,所虛構之事實足使自訴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七0號判例可參照)。為此懇請鈞院鑒核,迅予審理被告,治其應得之罪,附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不處分書為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甲○○係自訴人之妻,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足證,依首揭規定,自訴人應不得對被告提起自訴,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