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4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仍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其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徒指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然查被告曾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其中有受觀察、勒戒者,有執行有期徒刑完畢者,詎仍不知悛悔改過,況且本案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又係累犯,原審判處11月有期徒刑,顯然已從輕酌處,難認有過重之嫌,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