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50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為被告觸犯詐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