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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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67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 律師
曾紀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加「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理由欄丁、貳應增加「檢察官以被告二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加「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理由欄丁、貳應增加「檢察官以被告二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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