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92年度訴字第29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