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蔡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前積欠原債權人高雄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第五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後○○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
將上述債權讓與○○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爾後○○
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上○○際資產
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經上○○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
事宜,以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
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4年度執字第977號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四件
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郵局退件信
封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已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等為證,查相對人
設籍於澎湖縣○○鄉○○村00鄰○○○00號,經郵局以收件
人「遷移不明」為由退件。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
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聲請,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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