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金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內(二)第七行關於「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記載,應更正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內(二)第7行關於「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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