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城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恕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恕偉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累犯相關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93年
1月9日施行,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
後再犯」兩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法追訴處罰,縱
其第3次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
,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同條例第10
條處罰。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
第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99年11月15日釋放出所,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又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城簡字第2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可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即
應依法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三、次按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
於103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城
簡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4年5月11日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前揭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屢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仍不思警惕,仍
繼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足見其改過之意薄弱,惟考量其施
用毒品之態樣,僅於私密場域內為之,本質上僅自我傷害其
身心健康,對於公共治安及風氣雖有影響,但程度較輕微,
並衡酌其犯罪手段、次數、所生危害、其犯後坦承犯行,勇
於面對司法責任、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之素行
(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犯後態度、於警詢中自陳國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經濟狀況、無業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梨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
被告楊恕偉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號
居金門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楊恕偉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以103年度城簡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5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月10日晚上10時許,在金門縣
○○鄉○○○路○段○○號外空地停車場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粉末倒入空玻璃球內,
再用打火機燒烤加熱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7年1月11日凌晨4時20分許,持
本署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恕偉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GC/MS)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7年2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及警製毒品臨時調驗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總表(檢體編號:A0000000-000)、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
驗紀錄總表(檢體編號:A0000000-000)附卷可稽。被告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檢察官張漢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