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12月27日(聲請書誤載判決日期,應更正如上)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於91年12月27日確定(91年度簡字第169號),詎受刑人在緩刑前之91年
4月1日另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94年7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4年8月1日確定(92年度訴字第350號),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娟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