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后)越南國人
在臺灣無固定居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345號),被告於本院通常程序審理中自白,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AU( 黃氏明 后)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
一、HOANGTHIMINHHAU(中文姓名:黃氏明后)為越南國人,於民國93年7月20日入境臺灣地區工作,於95年2月26日逃離原受雇地點,而另自行前往 林毅宸 位於桃園市○○路○○○號住處工作(林毅宸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應另由檢察官偵查。),竟因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5年4月12日上午某時許,在林毅宸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開設之雅文精品店內,徒手竊取林毅宸所有之珠寶展示櫃鑰匙1支,並以上開鑰匙打開該店內之珠寶展示櫃,接續竊取該展示櫃內如附表編號1至19號所示之珠寶及附表編號20號所示店裡展售之衣服等物,得手後旋即逃逸,嗣經林毅宸查閱該店內之監視錄影帶,始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於95年5月18日夜間10時30分許,在雲林縣○○鎮○○路○道旁查獲黃氏明后,再經黃氏明后同意帶同警員前往搜索其位於嘉義縣○○鎮○○路○○巷○○號住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5號及20號之財物。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氏明后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核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氏明后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毅宸於警詢中指述店內財物遭到竊取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查獲現場暨失物照片12張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黃氏明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係來臺工作之外國人,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生活所需費用而利用工作機會竊取財物,其犯行惡劣,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被害人已索回大部分失竊之財物及被告犯罪目的、智識程度、平日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越南籍外國人,有其外勞居留資料查詢單、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參,其因本件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本院認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於主文內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財物名稱│數量│├──┼─────────────────────┼────┤│1│彩色鑽石項鍊│1條│├──┼─────────────────────┼────┤│2│金珠鑽石項鍊│1條│├──┼─────────────────────┼────┤│3│皇冠珍珠項鍊│1條│├──┼─────────────────────┼────┤│4│黑珍珠項鍊│1條│├──┼─────────────────────┼────┤│5│黃金珠項鍊│1條│├──┼─────────────────────┼────┤│6│觀音玉項鍊│1條│├──┼─────────────────────┼────┤│7│白珍珠彩鑽項鍊│1條│├──┼─────────────────────┼────┤│8│黃金珠加拿大項鍊│1條│├──┼─────────────────────┼────┤│9│彩色鑽石心型項鍊│1條│├──┼─────────────────────┼────┤│10│翡翠玉戒指│1個│├──┼─────────────────────┼────┤│11│黃金珠鑽石戒指│1個│├──┼─────────────────────┼────┤│12│紅寶石戒指│1個│├──┼─────────────────────┼────┤│13│黃金珠鑽石耳墜子│1對│├──┼─────────────────────┼────┤│14│碎鑽石耳墜子│1對│├──┼─────────────────────┼────┤│15│鑽石耳環│1對│├──┼─────────────────────┼────┤│16│紅寶石耳墜子│1對│├──┼─────────────────────┼────┤│17│藍寶石戒指│1個│├──┼─────────────────────┼────┤│18│白耳墜│2條│├──┼─────────────────────┼────┤│19│金珍珠│1條│├──┼─────────────────────┼────┤│20│衣服│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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