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發查偵字第18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核退偵字第5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罪(本院原案號:94年度易字第375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核退偵字第55號)部分,與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甲○○部分),為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二)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並於事後已與被害人保誠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一份附卷可稽,雖迄今尚未還清,然已償還2次計30,000多元,自堪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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