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84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暨更正「台北關稅局稽查組送查價單、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託 林夏滋 鑑定LV商標商品證明書、GUCCI商標註冊簿影本各一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十四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巴(聲請書誤載為芭)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普瑞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美商高奇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勞力士錶廠、英屬維京群島商FMTM銷售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商標法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商標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修正後之商標法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修正為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修正前第六十二條之意圖欺騙他人之要件,修正為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之同意;惟該二條文修正前、後之法定刑並無不同,就本件行為時為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且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販賣之行為,比較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與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尚非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處罰。核被告所為,係意圖販賣而輸入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商品,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罪。被告以一輸入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其意圖販賣而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仿冒「LV」、「GUCCI」、「BALLY」商標圖樣之手提皮包三十三件、仿冒「LV」、「PRADA」、「BURBERRY」、「COACH」商標圖樣之皮夾三十五件及仿冒「OMEGA」、「ROLEX」、「LV」、「FRANCKMULLER」、「HERMES」商標圖樣之手錶十九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輸入之商品,本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宣告沒收之,惟該等物品已經台北關稅局處分沒入,有該局九十三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不予重複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一:專用權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一)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100年2月28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書包,公事包,旅行箱,手提箱袋,旅行箱袋,皮夾。
商標圖樣:
(二)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98年1月31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提包,書包,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
商標圖樣:
(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99年6月30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行李箱,手提箱,旅行袋,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化妝袋,背囊,手提袋,購物袋,附有肩帶之女用手提包,公事包,皮囊,置錢物之皮夾,錢袋,皮包,鑰匙包,置信用卡、名片之皮夾,置支票簿之皮夾,公事箱,雨傘,包裝用皮袋或人造皮袋。
商標圖樣:
(四)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98年1月31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提包,書包,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
商標圖樣:
編號二:專用權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96年8月31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商標圖樣:
編號三:專用權公司:瑞士商巴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101年2月15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皮革及人造皮革;獸皮;手提袋,購物袋,旅行袋,化妝袋,公事箱,皮夾,皮包,錢袋,皮箱,手提旅行袋及旅行箱;雨傘,洋傘及手杖;皮鞭,皮製馬具及馬鞍。
商標圖樣:
編號四:專用權公司:義大利商普瑞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102年4月30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手提袋、手提包、購物袋、錢袋、化粧箱、書包、手提箱、旅行箱、公事箱、旅行袋、錢包、皮夾。
商標圖樣:
編號五:專用權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99年9月15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皮包;皮箱;皮夾;錢袋;背袋;背包;手提箱;手提包;手提袋;旅行箱;行李箱;公事包;公事箱;鑰匙包;化妝袋;化妝箱;購物袋;皮包背袋;陽傘;自動傘;海灘傘;高爾夫球傘;傘套。
商標圖樣:
編號六:專用權公司:美商高奇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101年11月30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手提包,錢包,皮包握把,肩包,公事包,手提袋,腰包,背包,化粧袋,化粧包、公文皮包,行李袋,旅行用衣袋,皮夾,皮包,鑰匙包,名片皮夾,信用卡皮夾,護照皮夾,證件皮夾,領帶置放包及零錢包。
商標圖樣:
編號七:專用權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錶及其組件。
商標圖樣:
編號八:專用權公司:瑞士商勞力士錶廠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104年9月30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鐘錶計時器及其組件、鐲錶、裝飾珠寶鑽石之手錶。
商標圖樣:
編號九:專用權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FMTM銷售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104年1月15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鐘錶。
商標圖樣:
編號十:專用權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一)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99年2月28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鐘錶及其組件。
商標圖樣:
(二)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99年2月28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鐘錶及其零組件。
商標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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