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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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洪秀玉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秀呅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7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