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字第17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陳慶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9月20日高市警前分偵秩字第107727439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慶陽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
扣案之強力膠一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9月17日下午5時3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鎮區鎮○路景善堂旁公園。
㈢、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強力膠空盒3個、塑膠袋1只之照片及扣案之強力膠1條。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以外之迷幻物,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妨害安
寧秩序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裁處如主文所示。扣案之強力膠1條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予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