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09號
原   告 佳石園藝景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熾淦
被   告 雙實土木包工業即邱國慶
      致嘉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天佑   住同上
           居彰化縣○○鄉○○村○○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
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
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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