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本案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本院裁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左:
主文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甲○○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曾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救字第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本案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仟參佰零捌元│扣除已退還之郵費陸佰玖拾捌元,││││餘壹仟參佰零捌元全為原告支出者││││,不另算入。│├────────┼────────────┼───────────────┤│民事旅費│壹仟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合計│伍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