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4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八八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因祭祀公業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祭祀公業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一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茲認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核其意旨,略謂其為 陳尚 之子,有祭祀公業 陳尚派 下權,至於 陳廷滄 與陳尚無關,竟勾結承辦人員違法取得派下證明,侵占陳尚財產,為刑事案件,相對人台中縣梧棲鎮公所誤為辦理,自屬違法各云云。經核與原核定以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祭祀公業 尚陳 有關事項部分屬私權關係之爭執,另請求確認相對人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三 梧棲民 字第一四八八九號函公告事項無效之部分業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一五四號裁定駁回訴訟在案。其行政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等程序上之內容無關。究竟原裁定認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合法而駁回之,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人並未指出,徒主張上開派下權有無之實體上事項,泛引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之事由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並非合法。又聲請人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收受原裁定,有送達證書附該案足按,遲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始行聲請再審,有其狀上本院收文戳日期可稽,已逾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二個月再審期間,聲請人又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於訴狀內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程式欠缺且非命補正事由,亦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因逾期而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ˋ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