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吳昀儒~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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