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四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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