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被告 曾柏槺 原名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石家禎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