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42號、107年度執字第1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世宗因竊盜等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等四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23日│10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86號│第27686號│第276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610號│106年度易字第4610號│106年度易字第46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7日│106年2月27日│106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610號│106年度易字第4610號│106年度易字第4610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9日│106年4月9日│106年4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003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9日│106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65號│第85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8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2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6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8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252││││││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28日│107年7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為拘役80日,臺中地檢│第11018號││││107年度執更字第30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