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AMVANHOA(中文名范文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461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VANHOA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佰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PHAMVANHOA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科罰金部分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PHAMVANHOA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
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亦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經分別併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罰金,定應執行罰金之數額業已達830萬元,若以3,000元折算1日勞役,亦顯已逾越1年之日數。是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為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附表:
受刑人PHAMVANHO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聲│罰金新臺幣597萬2020│罰金新臺幣295萬30元│││請書誤載為新臺幣60萬│元)│)│││6元〉)│││├────────┼──────────┼──────────┼──────────┤│犯罪日期│105年6月24日│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18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署105年度偵│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91號│字第31025號、第31026│字第31025號、第31026││││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7號│106年度訴字第2368號│106年度訴字第23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31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7號│106年度訴字第2368號│106年度訴字第2368號││判決├────┼──────────┼──────────┼──────────┤││判決│105年09月30日│107年01月02日│107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1、嘉義地檢署105年度│1、編號2至3,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68號判││備註│執字第4354號(刑│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期105年9月30日至│幣800萬元。│││106年8月23日,羈│2、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461號(刑期107│││押98日)。│年6月20日至108年12月19日)。│││2、嘉義地檢署105年度││││罰執字第393號(刑││││期106年8月24日至││││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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