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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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曾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299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23日起至民
國93年11月26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1
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