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簡旻毅
被 告 尤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212元,及其中新台幣19,012元自民國
93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