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孟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5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17日確定,112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之「agnes.b」商標吊飾53件、手提包88件、包包1件(警方價購)(詳111年度保管字第218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5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6月17日確定,112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20號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自可認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商品,有鑑識證明、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頁至第85頁),堪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附表編號品項與數量1仿冒「agnes.b」商標吊飾53件2仿冒「agnes.b」商標手提包88件3仿冒「agnes.b」商標包包1件(警方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