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謝○○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告謝○○特別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被告謝○○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
侯怡秀 律師被告謝○○
謝○○
謝○○
謝○○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