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周錦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弘道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
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