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調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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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周錦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弘道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
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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