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3號
法定代理人  蘇龍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力,有
原告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之接案通知書
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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