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陳連得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連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未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