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969號
原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堯清
訴訟代理人 完明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麗雲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並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敘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
理權是否仍合法存在及其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