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蒲盛松
被 告 鍾兆坤
被 告 鄒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
桃園縣八德市、新北市樹林區,票據付款地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