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馬龍笙
被 告 洪子元
洪海桐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9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56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1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