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緝字第1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緝字第1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緝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927號),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共叁點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伍點陸壹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共叁點柒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伍點陸壹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6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悛悔,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均稱安非他命,應由本院予以更正)之犯意,於96年10月22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4樓住處內,分別以抽香煙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
1次。嗣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共3.72公克)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5.6147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除前揭認定有罪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外,基於接續犯意,自96年3月間某日起至96年10月22日下午4時20分許為警查獲止,在其上開住處等地,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多次云云。惟查:被告於96年10月22日下午4時20分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雖鴉片類(包括可待因、嗎啡)及安非他命類(包括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然此僅足以證明被告在該此為警採尿回溯26、96小時內某時,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之行為,又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被告自白在卷,並經本院認定有罪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而該次檢驗報告尚未足以證明被告除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外,於96年3月間某日起至96年10月22日下午4時20分為警查獲時止,尚有何其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有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部分,具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至公訴意旨以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處斷。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為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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