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忠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忠前經本院認為販賣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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