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被告丙○○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被告丁○○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上列原告,因被告等傷害之損害賠償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本件刑事部分業經被告甲○○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其他二位被告未提起刑事上訴,雖非第二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對之在第二審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二十八年附字第六三號判例參照),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